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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重案38起,刑拘13人。什邡市通报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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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轮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即将入驻四川,为警示企业不断强化知法、守法意识,自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9日,四川省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公布并通报了十大典型生态环保案例。


2016年7月7日,什邡市挂牌成立四川省首支环保警察中队。截止目前,该市公安局、什邡生态环境局本着“信息互通、常态合作、防范有力,查办及时”的宗旨,共查处重大环境违法案件38起,其中涉嫌环境犯罪案件6起,刑事拘留相关责任人13名;查处适用行政拘留案件32起,行政拘留相关责任人41名。


以下例选其中与废塑料企业相关两个案例内容,以供业内警觉

案例一

徐某某、黄某某塑料加工作坊利用渗坑排放污染物案

案情简介:016年3月28日,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徐某某、黄某某塑料租赁什邡市云杰化工原料厂从事塑料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排放至未做任何防渗措施的土坑。经采样监测,化学需氧量、总磷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一级标准)规定排放标准。徐某某、黄某某的行为构成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查处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报经什邡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徐某某、黄某某塑料加工作坊实施关闭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案件移送什邡市公安局,对徐某某、黄某某予以行政拘留


案例二

什邡市双盛镇某塑料经营部利用渗坑


案情简介:2019年4月10日,德阳市什邡生态环境局对辖区企业开展巡查时发现,原双盛镇亭江村8组一废弃厂房内建有一塑料作坊。经现场检查,该经营部将未经处理的废旧塑料编织袋清洗废水,通过土沟直接排放到未做防渗处理的土坑内。经采样监测,该经营部清洗废水沉淀池后方坑塘内水样所测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分别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9-1996)(表4一级标准)1.67倍、29.93倍、82.24倍。上述行为构成利用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查处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规定,报经什邡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对该经营部实施关闭,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将案件移送什邡市公安局,对责任人兰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本文主要文字资料来自:新华网,由“再生塑料”编辑整理


更新日期:2021-07-22